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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波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14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召集人)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
  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
  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
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
  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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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发展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完成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并
将该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因情
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可
以以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不受前述的限制。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包括邮寄、传真、电话及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以前述方式召开的,委
员口头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且同意的委员人数满足本制度规定的,则相应议案即时生
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它董事、监事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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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决议和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九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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