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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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的委托,依据《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称“《承销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新莱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称“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以下称“本次战略
配售”)有关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
1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关于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料,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充分核查。
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公司及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
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实施细则》
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主承销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为: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
1 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证投资”)
中信证券新莱福员工参与创业板战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2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 计划
2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中证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户
法定代表人 方浩
注册资本 1,700,000 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营业期限 2012 年 4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
经营范围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0 100
合计 1,700,000 100
根据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 100%的股权,
中信证券为中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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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
经核查,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证投资属于“实施跟投的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注册稿)》并经核查,中证投资系发行人保荐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
司。除前述情形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证券 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末,中证投资总资产为
2,739,804 万元,净资产为 2,320,029 万元;2022 年,中证投资实现营业收入
244,784 万元,净利润 118,298 万元。因此,中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
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
中证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
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认
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3)其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
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符合《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销业务规
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中证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届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票进行减持;4)不会利用获配股票
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票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
制权。
本所认为,中证投资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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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新莱福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以下称“《资产管理合同》”)、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新莱福
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新莱福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ZW235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
托管人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备案日期 2023 年 4 月 20 日
成立日期 2023 年 4 月 17 日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3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经核查,参与认购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
16 名。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签署单
位主要职务认购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 劳动合同/退休返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号 聘协议签署单位 (万元) 份额比例
1 汪小明 发行人 董事、董事长 核心员工 765 12.75%
高级管理
2 王学钊 发行人 董事、总经理 320 5.33%
人员
高级管理
3 林珊 发行人 董事、副总经理 620 10.33%
人员
高级管理
4 吴国明 发行人 副总经理 550 9.17%
人员
5
高级管理
5 汪晓阳 发行人 副总经理 750 12.50%
人员
高级管理
6 许永刚 发行人 董事会秘书 730 12.17%
人员
高级管理
7 徐江平 发行人 财务总监 200 3.33%
人员
8 周松 发行人 财务部经理 核心员工 213 3.55%
9 周水明 发行人 事业部副总经理 核心员工 195 3.25%
监事、监事会主
10 郭春生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00 1.67%
席
11 吴隆章 发行人 事业部总工程师 核心员工 300 5.00%
12 石冬怀 发行人 研发中心副主任 核心员工 232 3.87%
广州新莱福磁材
13 鲜若男 有限公司(发行人 营销部副经理 核心员工 406 6.77%
控股子公司)
14 叶荣根 发行人 事业部总工程师 核心员工 140 2.33%
事业部副总工程
15 陈悦彬 发行人 核心员工 123 2.05%
师
16 来月忠 发行人 销售一部经理 核心员工 356 5.93%
合计 6,000 1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
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中信证券作为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
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
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
信证券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新莱福员工
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体。
因此,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证券,并非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4)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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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确认,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包括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核心技术骨干,以及科技创新和
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人员。
经核查,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 16 名委托人均已与发行人或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且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完成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属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
票的最终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2)其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且该等资
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其与发行人、
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向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
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情形。
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新莱福员工
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
工的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
2)其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新莱福员
工资管计划代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不存
在受发行人公告披露以外的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4)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
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
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符合《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经核查,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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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福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
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票进行减持。
经核查,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新莱
福员工资管计划获得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亦不
会委托、转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所持有的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财产份额;2)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其所持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
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3)其所持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股份时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和资管合同的约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承销办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二)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承销业务
规则》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承销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实施战略配售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承销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
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的,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
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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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以上、不足 4 亿股的,战
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以上的,
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
《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证
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
经核查《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方案》《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配售方案》以及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 26,230,723 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
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934,608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其中,中证投资
初始认购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认购股份数量为 1,311,536 股;新
莱福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即认购股份数量上
限为 2,623,072 股,同时认购金额不超过 6,000.00 万元。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同意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其认购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具体
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
数量的差额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及其配售股票数量等
情况符合《承销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中证投资、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及管理人出具的承诺
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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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
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
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证投资、新莱福员工资管
计划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承销办法》《实
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中证投资、新莱福员工资管计划符合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承销办
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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