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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莱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2023-12-23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3-030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动。                                            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产;

其他方式进行。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

公司上市后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动。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上市后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第一款第(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触及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

                                                    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但依

                                                    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会召开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当日下午 3:00。                                 会召开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   当日下午 3:00。

    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

    认,不得变更。                                  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3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的详细资料。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括以下内容: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   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的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三)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或存在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   新增。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6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是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监事会为召集    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监事会为召集

    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议;        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议;

    ……                                            ……

    (五)属于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五)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应由    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

7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删除。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8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职务。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会时生效。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9    第一百〇八条 为公司法人治理需要,公司聘任独立     第一百〇六条 为公司法人治理需要,公司聘任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

                                                       的任职、选举产生及行使职权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

10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11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相关专      东大会审议。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2   新增。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

                                                     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和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任期、议事规则等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

                                                     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

13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关联交易的具体权限范围如下:                    关联交易的具体权限范围如下: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半数以上同意。

1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

                                                     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

                                                     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15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

                                                     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

                                                     情况。




16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要求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

                                                     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17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的辞职应当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除前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1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

     期报告。                                          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19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0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     (2 )如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现金分红具

     见。                                              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面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面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   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

       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

       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8、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

       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    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见,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    独立意见(如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    8、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   拟定变动方案,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

       通过。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

                                                       方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情况为准,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