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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23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
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在每一完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
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
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
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
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安排,召开独
立董事和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提出具体处置
意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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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
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
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在上述汇报会和见面会,都应有相应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独立董事及相
关各方均需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应当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
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
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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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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