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6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维
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维峰电
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维峰电子(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戴喜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审核,我们认为戴
喜燕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拥有履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所
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戴喜燕女士为公司
财务总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谭旭明 刘 斌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