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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8-25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2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于2023年
8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
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住所的相关情况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截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的总股本 73,262,3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00 元(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股利 36,631,198.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股份数量为 36,631,198 股。公
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事项。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
为 73,262,396 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 109,893,594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326.2396 万元相应变更为人民币 10,989.3594 万元。
    因公司所在区内地址门牌进行重新整合编排,公司住所由东莞 市虎门镇路
东社区长兴路 01A 调整为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7 号。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维峰
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注册批复,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首次向社
1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32 万股,于 2022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32 万股,于 2022 年 9 月 8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市。
            第 五 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7
2
     01A。                                                    号。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26.239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989.3594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262,396 股,公司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9,893,594 股,公司发
4
     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5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 七 十 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 七 十 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6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7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8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
9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 工具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 5 天前。情况紧急,需要
     召开 5 天前。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一 百 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10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时,总经理具有以下权限, 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时,总经理具有
11   超过以下权限之一的,应按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以下权限,超过以下权限之一的,应按程序提交董事会或
     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12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达;                               (四)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通讯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13                                                        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进
     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14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5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
     真、通讯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工具发出当日为   真、即时通讯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
     送达日期。                                           工具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16   经有权机关核准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日起施行。
     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3 年 8
      月)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