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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5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自 2020 年 6 月起,因公司向关联企业东莞丰正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丰正堂”)租赁厂房作为生产及生活场地,双方签署《厂房租赁合同》,公
司据此向丰正堂支付租赁押金人民币 28 万元,目前该合同仍在正常履行中。
    报告期内,除上述租赁押金外,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因公司筹建“华南总部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为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及固定资产建设所需的资金需求,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
署了总额为人民币 22,5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其中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人民币 19,5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司实
际控制人李文化先生、罗少春女士就公司前述借款事项与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对银行与公司在 2022 年 1 月 4 日至 203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主合同
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2,500 万元,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
在前述银行的贷款余额为人民币 2,786.45 万元,相关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中。
    报告期内,除上述实际控制人李文化先生、罗少春女士为公司担保事项外,
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
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
作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等有关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资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建设和日常经
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司严格控制风险,拟购买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符合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条件,并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
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谭旭明                 刘 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