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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30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
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
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
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谭旭明                 刘 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