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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熵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1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等议
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当选为公司监事、离职而
不符合归属要求,公司对上述人员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
处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1,400股。

       三、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3036 万股限
制性股票。

    四、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生态创新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及相关方设立生态创新基金
可以有效的与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完善公司战略布局,进一
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生态创新基金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董秀琴、卓淑燕、庞春霖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