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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熵基科技: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6-30  

                                                    证券代码:301330         证券简称:熵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9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106,734,254 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不会对公司
         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熵基科技”)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 8 份民事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
驳回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2021)京 73 民初 1616
号、(2021)京 73 民初 1617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3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5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6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7 号、(2021)
京 73 民初 1678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9 号案件的起诉。现将相关情况说明
如下:

    一、本案的受理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厦门熵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熵基”)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2021)京
73 民初 1674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5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6 号、
(2021)京 73 民初 1677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8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9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3 号、(2021)京 73 民初 1617 号和(2021)京
73 民初 1616 号共计 9 份《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汉王科技作为原告起
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厦门熵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厦门熵基生产、销售的相关产
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汉王科技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向法院申请撤回(2021)
京 73 民初 1674 号案件的起诉,2022 年 8 月 17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准许
撤回起诉裁定。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23 日,汉王科技发布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根据
公告文件,汉王科技作为原告起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厦门熵基,认为公司及子公
司厦门熵基生产、销售的 IFACE102/302/702/702-P 等 9 种型号产品侵犯了汉王
科技所拥有的名称为“一种斜坡式图像获取装置及人脸识别系统”的发明专利,
要求判令公司及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要求赔偿汉王科技经济
损失共计 109,107,200 元、维权合理支出公证服务费共计 1,368,663 元、侵权产品
购买成本共计 10,132 元,以及承担相关案件的诉讼费。
    公司及子公司厦门熵基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
《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 9 项案件《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就该诉讼
案件的有关情况,可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就案件所涉汉王科技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汉王科技拥有的“一种斜坡式图像获取
装置及人脸识别系统”(专利号:200810115547.0)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查并宣告
汉王科技拥有的上述专利权无效。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1729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汉
王科技“一种斜坡式图像获取装置及人脸识别系统”(专利号:200810115547.0)
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详情可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三、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 8 份民事裁定书。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涉
案专利权的效力已经处于不确定状态,亦即汉王公司(指汉王科技)是否为享有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存在不确定性,其与本案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亦存在不确
定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据此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汉王科技(2021)京 73 民初 1616 号、(2021)京 73 民初 1617 号、
(2021)京 73 民初 1673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5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6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7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8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9 号案件的起诉。

    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汉王科技的起诉不会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该等民事裁定并非案件最终结果,公司将密
切关注有关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
和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 73 民初 1616 号、(2021)
京 73 民初 1617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3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5 号、
(2021)京 73 民初 1676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7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8
号、(2021)京 73 民初 1679 号】。


    特此公告。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