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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熵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11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熵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不存在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归属的 466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个人考核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归属的资格条件,可以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39,842 股。本次归属事项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
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根据公司的
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
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事项。

    四、关于变更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法》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质,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专业
能力,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能
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需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监管规则要
求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秀琴、卓淑燕、庞春霖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