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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基科技: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2-23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
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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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
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 审计委员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以及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
资格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三)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
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 审计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
行审查后初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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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
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选聘合同。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并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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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 障公
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 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 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
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中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 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选聘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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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 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理,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 券监督管
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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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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