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医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跟踪报告2023-05-0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恩威医药
保荐代表人姓名:石坡 联系电话:021-20262210
保荐代表人姓名:叶建中 联系电话:010-6083393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是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
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4 月 2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指
引,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等规范运作要求,说明了应当及时通知或
者咨询保荐机构的事项,加深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对
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要求的理解。同时,
2
培训人员强调,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保持有
效沟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披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首发时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是 不适用
期限等承诺
2.首发时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
3.首发时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4.首发时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是 不适用
5.首发时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6.首发时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首发时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首发时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首发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首发时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首发时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
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
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
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
4
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
关条款的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
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规定;2021 年年度
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
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
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
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
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
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
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
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
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
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
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
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
的规定。
5
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孔
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
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
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
拆借的完整性,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
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创意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
决定》。监管函件认定: 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
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
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
息董事长陆文斌 、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和 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
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
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
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
总经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
6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
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
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
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
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
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
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 坡 叶建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