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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威医药:监事会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3-10-14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实际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113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
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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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成就。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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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曾凡祥(签字)         杜长宏(签字)           刘   利(签字)




                                                        202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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