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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华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6月)2023-06-30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内部机构、规范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人数还应满足相关法规、证券监管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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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
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在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
总经理审批。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3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七条 年度董事会会议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开,
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处理相关事宜。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应保
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能够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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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二十条 下列人士/机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四)总经理。
   上述第(二)、(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
定人员应当先行通知各董事、总经理,上述被通知的主体应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
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
单位称为提案人。


   第二十二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主要来自:
    (一) 董事提议的事项;
    (二) 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三) 董事会办公室提议的事项;
    (四) 公司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五)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议的议案;
    (六) 提议召开该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方提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
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内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提案,除董事会办公室提案外,
各提案提出人应在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 3 个工作日递交提案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并根据提案
人的建议、会议议题的需要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拟定列席人员名单,提呈董
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将相关提案列入议程。




                                    6
    原则上所有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的形
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书面会议通知,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董
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代为签发。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
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
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 3 日、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 2 日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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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
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
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8
   第三十四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五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六)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视频
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9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
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
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10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
弃表决权,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
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有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
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四十三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11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
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
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对该议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做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12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但全体董事同意提前再次
审议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 会议议程;
  (五) 董事发言要点;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13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
会议记录中。


   第五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长应当遵守本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
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
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
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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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
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
必须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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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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