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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格精机: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3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
       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章 责任机构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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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以
         下简称“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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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
         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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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审计部对审查
         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制作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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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 15 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并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
             归档的责任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存
             期限应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打击和报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
             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公司总经理或有关机构应当及时予以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
             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总
             经理或有关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
             人员,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审计人员,由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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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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