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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格精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023-12-13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办法
         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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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
         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
         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
         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
         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   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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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
                    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
                    质权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
           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
           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
                    关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
           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
           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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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
           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使决策权。董事会
           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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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
           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且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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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
           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
           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期限;
           (六)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
           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
           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应
           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
           能力的资料。


                                   6
第二十七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有关
           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
                   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
           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
           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
           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或
           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有关责
           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
           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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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
           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
           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
           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
           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
           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
           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和证券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
           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
           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
           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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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资料。

第四十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
           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
           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逾期担保累
           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金额等。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
           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
           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违规担保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
           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
           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9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
           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
           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
           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本指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     本指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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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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