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023-12-13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办法
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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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
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
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
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
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 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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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
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
质权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
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
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
关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
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
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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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
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使决策权。董事会
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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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
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且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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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
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
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期限;
(六)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
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
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应
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
能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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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有关
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
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
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
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
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或
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有关责
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
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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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
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
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
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
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
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
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和证券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
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
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
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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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
第四十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
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
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逾期担保累
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金额等。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
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
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违规担保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
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
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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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
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
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
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本指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 本指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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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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