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箭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8-29
佛 山 市蓝 箭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募 集 资金 管理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佛
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做到资
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
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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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
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
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
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
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 同一专用
账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业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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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
金;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步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
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在履行完相应审批程序的前提下,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
予以付款。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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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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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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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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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科学、审慎得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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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加快结构调整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
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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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自律监管指
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
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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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高于”、“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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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或补充。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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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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