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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莱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3-05-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三年五月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何科嘉、
方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
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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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释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0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13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14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15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1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 24
      一、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24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6
附件:..........................................................................................................................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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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股
份公司、发行人、   指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普莱得
普莱得有限、有限
                   指   浙江普莱得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
公司
诚昊电器           指   金华市诚昊电器有限公司
科隆塑胶           指   金华科隆塑胶有限公司
金华卓屹           指   金华卓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华亿和           指   金华亿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盛富丽       指   共青城盛富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猎鹰启程           指   厦门市猎鹰启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华金投           指   金华市金投集团有限公司
金东国资           指   金华市金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珍珠实业(香港)有限公司(Pearl Industries (HK) Co., Limited),
珍珠实业           指
                        系发行人二级子公司
普莱得(泰国)     指   普莱得电器(泰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子公司
保荐人、主 承销
商、保荐机构、光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证券
发行人律师、邦信
                   指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阳律所
发行人会计师、审
计机构、立信中联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
评估机构、资产评
                   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草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公
                   指
案)》                  司章程)
股票、A 股         指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
本次发行           指
                        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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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         指
                        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报告期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
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
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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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
机构”)接受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得”、“公司”或
“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指定何科嘉、方键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何科嘉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业务董事,保荐代
表人,经济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帝科股份 IPO、风语筑 IPO、
新文化 IPO 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光明乳业、恒星科技、耀皮玻璃和安信信托非
公开发行等上市公司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方键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业务经理,保荐代表
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硕士。参与的项目主要有:源飞宠物 IPO、航亚科
技 IPO 项目以及豫金刚石非公开发行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钱旭,项目组其他成员为万国冉、曲彦洁、姜
梦芝、孙雪芙、朱洪瑞。

    钱旭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高级项目经理,经济
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佰奥智能、宏宇五洲等 IPO
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Prulde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

    注册资本:5,7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伟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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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 年 8 月 5 日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园艺工具、电动工具、五金工具、模具、电子元器件、
玩具(除危险品)、发光气球、微电机及其他电机的制造(除废塑料、危险品及
有污染的工艺)、销售与研发;橡胶制品的销售与研发;道路货物运输;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
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工业开发区

    邮政编码:321035

    电话号码:0579-83793333

    传真号码:0579-89123969

    互联网网址:http://www.prulde.com

    电子信箱:pld@prulde.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董事会办公室、郭
康丽(董事会秘书)、0579-83793333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类型: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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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2020 年 8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投行立项小组会议,经集体投票表
决,准予普莱得 IPO 项目立项。

    2、2021 年 3 月 30 日,质量控制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普莱得 IPO 项目
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2021 年 4 月 6 日至 4 月 9 日,质量
控制总部审核人员赴本项目办公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
告》。

    3、2021 年 5 月 13 日,投资银行总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
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4、内核办公室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小组会
议审议。2021 年 5 月 20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普莱得 IPO 项目
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
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同意本项目上报。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普莱得
IPO 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发行
上市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经过表决,普莱得 IPO 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内核,同
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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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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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
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全部 7 名董事均
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伟明先生主持,7 票赞成、0 票反对,对本次股票
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做出了决
议。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
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尚需
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应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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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系由浙江普莱得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取得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普莱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必要程序,合法、合规。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本条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立信中联审字[2023] D-003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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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立信中联专
审字[2023] D-002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
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

    3、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
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1)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从事电动工具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是国
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电动工具专业制造商之一,致力于成为电动工具领域 ODM
专业制造商和 OBM 品牌商。公司紧跟市场需求,专注于电动工具领域的技术研
发投入,保持并不断提高产品和技术的先进性,进而不断推出新的产品系列。经
过多年技术积累和发展,公司产品已覆盖电热类、喷涂类、钉枪类、吹吸类、冲
磨类、蒸汽类等六大产品系列、300 余种规格型号,广泛应用于家庭装修、工业
制造、建筑施工、园林维护等多个领域。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取得了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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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并取得了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及相关人员的无犯罪证
明,确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
勤勉尽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5、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保荐机构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主要核心技术的研发
过程及未来研发方向;

    (2)取得发行人研发中心相关制度、了解研发机构设置情况,了解公司研
发体系设置和运行情况;

    (3)查阅发行人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背景、工作经验,查阅公司员工名册,
了解发行人的人员背景及职务构成;

    (4)核查研发费用明细账,了解研发投入的构成;

    (5)取得发行人专利清单、专利证书,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归属等;

    (6)实地查看生产过程,了解关键技术、关键设备在生产中的运用情况;

    (7)实地走访部分客户,了解客户对发行人产品及技术等的评价,了解市
场需求情况。

    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
所列示的行业;发行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工业设计创新、结构设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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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生产技术创新等维度均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依靠持续创新获得发展动
力,保持了较好的成长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1、核查方式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
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查阅工商资料、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与相关人员访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方式对发
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2、核查结论

    发行人目前共有股东 12 名,其中非自然人股东 8 名,分别为诚昊电器、科
隆塑胶、金华卓屹、金华亿和、共青城盛富丽、猎鹰启程、金华金投和金东国资。

    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诚昊电器、科隆塑胶、金华金投和金东国资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范畴,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金华卓屹、金华亿和系发行人的持股平台,不以投资活动为目的,仅为持有
发行人股份而设立,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其他投资活动,无需进行私募基
金备案。

    共青城盛富丽系由蒋琦等 3 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未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因此,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
行私募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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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股东外,猎鹰启程属于私募基金范畴,已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其基
金管理人已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基金编号   备案时间          基金管理人名称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猎鹰启程   SEW872     2019-01-14   厦门市猎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8747   2018-07-25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的猎鹰启程属于私募基金范畴,已按
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员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诚昊电器、科隆塑胶、金华卓屹、金华亿和、共青城盛富丽、金
华金投和金东国资等 7 家非自然人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畴,不需要向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员登记手续。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
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
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及采购价格、
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类型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
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023年1-3月,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5,845.42万元,与2022年1-3月营业收入基
本持平;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32.58万元,同比减少39.66%;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43.33万元,同比减少38.57%。
公司净利润较同期有所减少主要系短期费用发生较多及汇率短期波动影响所致,
具体来讲,一方面年初开始海外出行便利,公司抓住机遇积极参加海外展会及提
高线上平台销售推广力度等业务活动增多,相应地导致第一季度差旅费用、线上
平台服务费用等销售费用短期内发生较多;另一方面由于第一季度人民币兑美元
汇率表现强劲,人民币升值导致汇兑损失增加较多。

    结合当前市场状况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3年上半年将实现营
业收入35,500.00-38,000.00万元,同比变动-4.62%~2.11%。公司预计2023年上半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4,500.00-5,100.00万元和4,200.00-4,700.00万元,同比下降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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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公司预计2023年1-6月净利润减少,主要系由于公司加强线上平台销售推
广相应地平台服务费增长以及由于汇率变动导致汇兑损失增加所致。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及自身特点所决定,特提示投资者应
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或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创新风险

    发行人长期从事电动工具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下游客户主要为
Stanley Black&Decker(史丹利百得)、Makita(牧田)、Einhell(安海)、ADEO
(安达屋)、Harbor Freight Tools(HFT)等世界知名品牌商和零售商,对其供应
商在产品设计能力、产品品质和性能稳定性及生产工艺先进性等多方面有严苛的
要求。随着客户对产品研发设计创新、生产工艺创新要求不断提高,若发行人未
来研发投入不足、技术人才储备不足或创新机制不灵活,或不能准确把握客户需
求的发展趋势等,在产品研发设计创新、生产工艺创新等方向决策上出现失误,
公司将无法持续保持创新优势,从而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持续研发投入,公司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电动工具产品研发体
系,掌握了多项电热类、喷涂类、钉枪类和吹吸类等电动工具产品的核心制造技
术,申请多项专利技术,实现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制造,保证了公司竞争优
势和长远发展。虽然公司已采取一系列的核心技术保密制度,但如果掌握公司核
心技术的员工离职或私自泄露公司核心技术,仍可能会造成公司核心技术被第三
方掌握,将可能削弱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
不利影响。

    3、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电动工具行业竞争主要集中在设计开发、制造工艺及品质管控等核心业务环
节,优秀的技术人才是公司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基础,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
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才加盟,对公司持续、快速发展起到关键作用。虽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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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优化绩效考核等有效的措施激励优秀人才,但随着市场竞
争的不断加剧,行业内人才争夺日益激烈,公司仍可能面临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如果公司的关键技术人才流失,公司产品技术优势将被削弱,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业绩波动的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公司业绩水平不断提高。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9,180.90
万元、67,278.52 万元和 70,363.87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6,876.12 万元、9,515.83
万元和 9,916.01 万元,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水平持续稳健增长。报告期内,公司与
主要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步深入,业绩稳步提升。但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增长
情况仍然受到行业发展、行业竞争格局、技术创新、原材料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
影响,如果上述影响因素出现较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在研发创新、生产工艺、
销售推广、人力资源等方面保持持续有效的运营优势,则公司生产经营将会受到
影响,进而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不能达到预期或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5、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经营规模不断扩张,公司资产
规模、营业收入、员工数量等均有较快增长。如果本次成功发行,随着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人员、原材料采购、销售规模将迅速扩大,客户和服务
领域将更加广泛,技术创新要求将进一步加快,公司现有的管理架构和流程可能
无法完全适应规模扩张带来的变化。如果发行人不能适应业务规模扩张的需要,
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等不能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制约发行
人进一步发展,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力。

    6、股权高度集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杨伟明、韩挺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发行
前总股本的 89.47%。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67.11%的股份,
股权集中度仍然较高。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利润分配等决策进行不当控制,存在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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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5.09%、32.37%和 35.69%(为保
持数据可比性,报告期内毛利率已剔除新收入准则将合同履约成本计入主营业务
成本的影响)。公司凭借多年技术积累和产品质量管控,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商认
可,产品附加值较高,毛利率维持较高水平。未来若技术创新、行业影响力等竞
争优势下降、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而发行人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则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面临波动风险。

    8、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398.77 万元、9,908.80 万
元和 8,132.48 万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1.71%、12.69%和 9.27%。

    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可能随之增长。若客户
资信状况恶化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将会出现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款而发生坏账的
风险,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运营效率。

    9、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发行人系高新技术企业,已于 2021 年复审通过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发行人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来,若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不能通过复审,将不能继续享受
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则会对未来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核心技术被替代的风险

    电动工具行业属于技术密集、资金密集行业,同行业公司均投入大量资源用
于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升级,以保持公司的竞争力。若发行人未来研发创新、技术
提升等更新缓慢,或无法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未能及时研究开发新技
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科研与生产不能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发行人目
前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可能被国内、国际同行业更先进的技术所代替,未来将可能
对发行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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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技术更新风险

    通过多年的生产积累和技术研发,公司具备丰富的研发设计及生产制造经
验,组建了具有较强研发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团队,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随着
行业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如果行业主流技术出现更新,且公司技术研发未能及
时跟进、研发方向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在研项目或新产品研发未能达到预期效
果,从而无法在技术水平、研发能力、新产品开拓上保持应有的竞争力,则公司
将可能丧失技术领先优势,也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电子电气类、五金件类、塑料加工件
类、包装材料类、塑料粒子类、金属原材料类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主营业
务成本比例分别为 76.15%、78.75%和 77.67%,为主营业务成本重要构成部分。
原材料价格波动将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一定的影响。未来,如果主要原材料价
格大幅波动而发行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
影响。

    4、ODM 业务模式风险

    发行人综合考虑电动工具行业的国际产业链格局、客户需求、公司发展目标及
产品盈利空间等因素,结合发行人产品系列的技术优势、生产工艺水平及人才储备
等,通过持续提升优势产品品质和性能,增强客户粘性,拓展产品系列,以满足
Stanley Black&Decker(史丹利百得)、BOSCH(博世)、Makita(牧田)、Metabo
(麦太保)、Einhell(安海)、ADEO(安达屋)、Kingfisher(翠丰)、Harbor Freight
Tools(HFT)等世界知名品牌商和零售商采购需求,持续发展 ODM 业务。

    发行人根据国内外客户订单进行生产并完成交付,报告期内,发行人 ODM
业务收入分别为 35,229.64 万元、60,660.17 万元和 60,729.10 万元,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例分别为 90.58%、90.91%和 87.20%。如果发行人未来在产品的技术优势、
产品品质及交货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将导致客户流失,可能对发行人
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电动工具行业迅速发展,市场前景较为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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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业内中小生产型企业众多,市场集中度低,竞争较为激烈。近年来,部分具
有较强研发设计能力和技术积累的国内企业通过产品质量提升、生产工艺改进和
产品创新等措施,在产品制造和品牌提升方面取得了相应的竞争优势;同时,国
际知名电动工具品牌商在中国设立生产基地,借助中国人力成本红利和完备的配
套供应,利用自身资金、技术和品牌优势实现全球化布局。随着市场竞争加剧,
如果公司后续发展资金不足以有效扩大产能,或无法在新产品开发、产品品质、
客户资源等方面保持优势,将存在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6、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欧洲、美洲、亚太等市场的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服务众多国际
知名电动工具品牌商及零售商。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分别为 21,239.78 万元、
41,011.15 万元和 41,820.23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61%、
61.46%和 60.05%。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如果未来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不利
变化,则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大,陆续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
税。报告期内,公司海外销售业务未因贸易摩擦加征关税遭受重大不利影响。若
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或发生其他贸易摩擦事件,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7、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结算以美元为主,外销收入分别为 21,239.78 万元、
41,011.15 万元和 41,820.23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61%、
61.46%和 60.05%。报告期内,发行人因汇率波动产生的汇兑净损失分别为 412.75
万元、172.13 万元和-1,045.10 万元。随着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的扩大,如果人民
币汇率波动幅度增加,则发行人出现汇兑损失的可能性也将增加,可能对发行人
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法律风险

    经过多年的持续研发投入和积累,公司已形成自主研发的电动工具产品体
系,掌握了多项电热类、喷涂类、钉枪类和吹吸类等电动工具产品的核心制造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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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申请了多项国内外专利技术,保证了公司竞争优势和长远发展。若公司被竞
争对手诉诸知识产权争端,或者公司自身的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侵犯而采取诉讼
等法律措施后仍无法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将对公司的品牌形象、竞
争地位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影响盈利能力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较发行前均有较大
幅度的增加,根据发行人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政策,随着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每年折旧和摊销金额将有较大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从建设到达到预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
增加,短期内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若因市场开拓不力或项目管理不善而导致不
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将
加大发行人经营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9.30%、19.34%和 17.15%。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比发行
前显著增加,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产能爬坡期,在短
期内难以全部产生效益,预计短期内,发行人净利润水平无法与净资产保持同比
增长,存在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4、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积极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逐步提高缴纳比例,但仍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住房公
积金的情况。发行人存在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同时存在被主管
部门处罚的风险。

    5、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
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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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
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制造业转型升级,助推行业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高度,
围绕加快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科技创新、狠抓以制造业为基础的实体经济等问
题,提出“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抓实体经济一定要抓好制造业”“制造业
是构筑未来发展战略优势的重要支撑”等一系列重要观点,形成了关于制造强国
战略的重要论述。2015 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 2025》提出坚持“创新驱动、
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基本方针,“三步走”最终进入
世界制造强国前列。“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提出“深入
实施制造强国战略”,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发挥创新要素集聚优势,
加快在创新引领上实现突破,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2020 年我国工业增加值达
到 31.31 万亿元,连续十一年位居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

    电动工具行业作为设备制造的基础工具,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正迎来
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具有研发创新实力的企业也将在转型中获得更多的机遇与
空间。

   (二)全球电动工具市场需求空间广阔

    电动工具行业属于先进装备制造业,被普遍应用于航空航天、高铁建设、船
舶制造、汽车工业等先进装备制造业领域以及建筑道路、装饰装潢、木业加工、
金属加工等生产领域。随着电动工具应用场景的增加和市场接受度的普及,全球
电动工具行业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欧美等成熟市场,电动工具已成为了生产生
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而在中国等新兴经济体,随着产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
平的提高,电动工具的需求持续提升。

   (三)国内工业配套完善

    我国电动工具制造业完善的产业链和优质的工业配套能力吸引着国际知名
电动工具品牌商及零售商加大对中国市场的采购份额,我国已成为世界主要的电
动工具产品出口国和电动工具生产基地。首先,我国电动工具制造业的产业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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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目前国内原材料供应充足,劳动力素质较高,原材料供应和人才配备稳定性
高,有利于电动工具制造商的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和规模化生产。其次,优质的工
业配套能力促进企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使得企业能够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标准
和自动化水平,紧跟国际市场需求变化。

   (四)发行人竞争力不断增强

    自设立以来,公司深耕电动工具的研发和生产,依靠自身较为完善的技术创
新体系,沉淀了较强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经营经验,在电动工具行业建立了良好
的市场形象和品牌知名度。公司相继获得“浙江出口名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
范企业”、“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产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
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等荣誉,公司的热风枪、喷枪、钉枪、吸尘器等产品获得“浙
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等荣誉。根据中国电器工业
协会电动工具分会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的热风枪系列产品年销量在国内同
类企业中位居全国第一。同时,公司的热风枪产品还获得了“浙江制造”的品质
认证。公司是国家标准《电烙铁和热风枪》(GB/T7157-2019)的参与编制单位,
是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便携式热风枪》(T/ZZB0515-2018)、《手持式电动钉枪》
(T/ZZB 2771-2022)的主要起草单位。

    凭借着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高品质的产品供应、快速的客户响应和良好的
售后服务等优势,公司与两百余名客户建立了广泛、稳固的合作,产品畅销近百
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公司与 Stanley Black&Decker(史丹利百得)、BOSCH(博
世)、Makita(牧田)、Metabo(麦太保)、Einhell(安海)等一系列国际知名电
动工具品牌商的合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在与其合作的过程中,公司
对标国际水平,积极提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不仅重视技术创新,也同样高度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已获得国内外专利 437 项,其中发明专利 32 项,实用新型专
利 205 项,外观设计专利 200 项。经过多年的业务经验积累和研发投入,公司已
掌握了多项电动工具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制造能
力。

    综上所述,在制造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全球电动工具市场广阔的需求空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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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电动工具完善的配套,为公司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公司在电动
工具领域竞争力不断增强,未来公司将取得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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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一、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聘请了咨询机构、翻译机构和境外律师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提供服
务。

       1、聘请咨询机构的情况

    发行人聘请金华恒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咨询机构,以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金华恒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成立
于 2013 年 05 月 29 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冠山顶村冠新
二路 19 号,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701070663504H 的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为毛剑。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科技信息咨询(除金融、证劵、期货、认
证认可等业务咨询)、科技成果转让、代办企业科技项目申报手续。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金华恒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为毛剑、陈娜。

    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财经咨询服务的公司,其
主要为发行人提供财经咨询服务,以更好推进本次发行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

                                3-1-2-24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A 栋 201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MA5DRGH4XM,法定代表人为江连。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咨询管
理;企业形象策划;财务咨询;展览展示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礼仪服务;会务
服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深圳市前海金诚财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股东为江
连、江旭东。

     发行人与上述咨询机构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2、聘请翻译机构的情况

     发行人聘请厦门鑫美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外文文件的翻译机构,该翻译
机构已取得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书。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厦门鑫美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成
立于 2014 年 08 月 11 日,注册地址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 492 号 808 室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33029520313,法定代表人为杜贤林。该公司经营
范围包括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翻译服务);公证
业务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
审批的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厦门鑫美译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为杜贤林。

     发行人与上述翻译机构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聘请境外律师的情况

     为子公司境外经营合法合规及发行人相关主体拥有的境外专利、商标真实和
有效性出具明确意见,发行人聘请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DTL LAW OFFICE)和
香港司徒维新律师行、香港袁家乐律师行、香港杨汉源林炳坤律师事务所对发行
人一级子公司普莱得(泰国)和二级子公司珍珠实业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诉
讼、处罚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泰乐信律师事务所(英国)


                                        3-1-2-25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Taylor Wessing LLP)、Helf Pesch 律师事务所、Remedios & Company Law
Corporation 和 the Law Offices of Bin Li &Associates.作为一级子公司斯巴达(深
圳)跨境电商经营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 Taylor Wessing
Partnerschaftsgesellschaft mbB von Rechtsanwlten, Steuerberatern,Solicitors und
Avocats àla Cour(泰乐信律师和税务师有限责任合伙之事务所(德国))、安田大
和(日本)及 the Law Offices of Bin Li &Associates.为公司海外专利和商标真实
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的上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均具有法律服务资格。

    发行人与上述境外律师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服务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等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
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26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钱   旭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何科嘉                     年    月     日



                             方   键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林剑云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薛   江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刘秋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法定代表人、总裁:
                             刘秋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董事长:
                             赵   陵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3-1-2-27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何科嘉、方键担任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工作
和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
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3-1-2-28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的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被授权人:
                             何科嘉




                             方   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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