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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莱得: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5-17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管理相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1、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
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信息披露的主要流程

    (1)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①公司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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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③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④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⑤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①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相关信息;

       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③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如下:
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郭康丽
联系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工业开发区
联系人                郭康丽
电话                  0579-83793333
传真号码              0579-89123969
互联网址              http://www.prulde.com
电子信箱              pld@pruld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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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本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及时、
有效。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约定了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
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
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原则上应当按年度将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
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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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部分)的 10%。具
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准。

    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
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规定履行相应
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现金流
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
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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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
策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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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
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
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制,以切实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
选择公司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公司章程(草案)》还规定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以保证中小投资者参
与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一)累积投票机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方式安排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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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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