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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莱得: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9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2、15 层
  电话:021-23169090         传真:021-23169000
  邮编:200010


                              1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普莱得”)的委托,并根据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

见书(九)》《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现就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本《上

市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上市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得到了发行人作出的如下

保证: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上市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


                                   2
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上市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基于本《上市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上市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引述时,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

论的适当资格,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中的意见作

出判断;

    4.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上市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5.本《上市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上市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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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上述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决议有效期为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发行人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的议案。上述议案有效期延长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

    截至本《上市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7 月 26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 2022 年第 45 次审议会议,
认为发行人首发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3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 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

    2023 年 5 月 26 日,深交所下发《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445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在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普莱得”,证券代码为“30135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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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通过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已取得了深交所的上
市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11 月 01 日设立起计算已经超过三
年。

    发行人现持有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上市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
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发
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予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符
合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立信中联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发行人
的股本为 5,700 万元,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900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符合《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5
   4. 根据立信中联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实
现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8,215.63 万元和
8,924.0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 2.1.2 条第(一)项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一) 发行人已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本
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证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
入保荐人名录,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 光大证券已指定何科嘉、方键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
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
单的自然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已通过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已取得了深交所的上
市同意;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
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
的保荐人进行保荐。
    本《上市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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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闵长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杜爱武
                                                          王晓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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