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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莱得: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2023-06-13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88 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88 号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得”)
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3 年 6 月 6 日止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进行专项鉴证。

    一、管理层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是普莱得管理层的责任,这
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
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普莱得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发表鉴
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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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88 号



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
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普莱得截至 2023
年 6 月 6 日止拟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
况。

       四、其他说明

       本鉴证报告仅供普莱得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市                         2023 年 6 月 9 日




                                 鉴证报告 第 2 页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88 号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规的的要求,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46号《关于同意浙江普莱得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
1,900.00万股新股。公司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数量1,900.00万股,
发 行 价 格 每 股 人 民 币 35.23 元 , 按 发 行 价 格 计 算 的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69,37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303,522.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615,066,477.9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25日到位,并经立信中联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19号验资报告。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年产 800 万台 DC 锂电电动工具项目              63,000.00              56,144.72
                               合计                          63,000.00              56,144.72

             上述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有权审批机关备案。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
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



                                         专项说明 第 1 页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88 号



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未达到上述金额,项目投资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
解决。若募集资金超过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的,相关资金将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进行资金合理利用。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2023年6月6日,公司拟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计人
民币235,776,975.5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 2023 年 6 月 6 日止拟以自筹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金额
  1      年产 800 万台 DC 锂电电动工具项目   630,000,000.00                235,776,975.57
                        合计                 630,000,000.00                235,776,975.57

      四、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4,303,522.05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保荐承销费用35,888,867.92元已自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3年6月6日,公
司已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3,053,301.87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支付
保荐承销费2,000,000.00元、审计及验资费707,547.15元、律师费309,905.66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5,849.06元。

      五、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
件的规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尚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9日

                                         专项说明 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