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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莱得: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6-13  

                                                    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类型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根据立信中联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19

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7,600 万元,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

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深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经中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履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于 2023 年
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     5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00 万
万元。                                 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00 万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
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为【】万股。                           为 1,900 万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其他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其他情形
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下方增加:前款所称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第五十六条 在(五)下方新增:(六)
名,电话号码。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七十八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第七十九条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下方新增:股东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 八 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原先条款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
采取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计投票制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度。
况。候选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序如下:(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提名推荐,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   东可以在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的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会选举。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     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   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
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
二分之一。                           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为限,在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   生当选的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董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简历和基本情况。
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序如下: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
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   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
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     会或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票多少依次确定。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   或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提名人须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以书面方式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
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          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
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
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            实履行董事职责。
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
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
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
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分别选举。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损 害公司利益;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          况;
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          准确、完整;
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以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           职权;
由推卸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
息披 露义务;
(七)严 格 履 行 作 出 的 各 项 承 诺 ;
(八)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
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
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监事会时生效: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务。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
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删除原(十六)项
方 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的权限如下: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累计金
额,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之和计
算。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议或股东
大会 审议程序的,不纳入相关累计金
额范围。
(二)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方非法人组
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
币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 前款有关及时披露的规定: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4、已按照第 3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其他关联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后实施。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前述
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外担保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须由股东
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
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
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
员追偿。
(四)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
                                     适用前述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删除该条款
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
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银行借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增加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 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                     会议召开前三日。

                                     增加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   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   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
监事。                               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
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传真、邮寄等方式     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传真、邮寄等方式
通知全体监事。                       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以下内容: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限;                                        决策。
(二)事由及议题;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以下内容:
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限;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二)事由及议题;
会 会 议 记 录 作 为 公 司 档 案 保 存 10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年。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
为:(三)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           为:(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
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          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
内外部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            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在可
望,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无重大          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无特殊情况的,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及
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以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
及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          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
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            公积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
本公积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告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报告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润的 10%。具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利润(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公允价值变动   会审议议案为准。
收益等部分)的 10%。具体以公司董事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
会、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准。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
                                     现金流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后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

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情况

为准,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

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