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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振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4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董事
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
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有
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
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