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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敷尔佳: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7-11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人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制订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上述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公
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加强发行人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能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发行人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组织机构运
行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能够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发行人设置了证券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管负责人
为董事会秘书。为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
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将负责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
的了解和经营理念的认同,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8 日召开了第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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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明确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
实施等。

    投资者关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发行人未来将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
流,并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的相
关工作,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
获取公司公开信息。

    发行人将通过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在提高运作透明度的同时,提升公
司的治理水平。在投资者关系建设过程中,发行人将以强化投资者关系为主线,
以树立公司资本市场良好形象为目标,探索多渠道、多样化的投资者沟通模式,
保持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努力拓展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
方式,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并在交流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
足,持续推动和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报告期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2021 年 5 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股
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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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
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现金分红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公
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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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

    (2)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接听投
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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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
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监管机构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等议案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2021 年 5 月,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后生效的《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
的利润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21 年 5 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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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制等股
东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事项的权利。

    (一)累积投票制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以充分
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根据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就选举或者更换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拟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三)网络投票制

    根据拟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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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四、特别表决权股份、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份、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
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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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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