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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尔佳: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1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0   o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公司将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
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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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美谷路 500 号

公司四楼光明顶报告厅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3 名,合

计代表股份 359,77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266%。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本所律师等。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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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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