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致欧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5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文件编号:    ZL/PI-0101-09   版次编号:      V1.2

受控状态:        受控        发布日期:   2023-12-15

编    制:                     龙康俐

审    核:                     秦永吉

批    准:                       宋川

分发部门:                    全体员工
修改记录页
  修改状态                                文 件 修 改 记 录
序号   当前版次                  修改内容摘要                  修改人    修改日期

 0      V1.0      初次编写,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龙康俐   2020-12-17

                  修订上市相关条款,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1      V1.1      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龙康俐   2021-04-20
                  日起生效
                  修订独立董事新规相关条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2      V1.2                                                   龙康俐   2023-12-15
                  过生效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1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
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致欧家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1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2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工作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2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3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3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4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规定披露的相
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4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5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
理由,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5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6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
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
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6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7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
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7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8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8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9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
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进
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9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10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10
                                    类别:管理标准                 受控:Y

                                    编码:ZL/PI-0101-09            第 11 页
 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版次:V1.2                     共 11 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工作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自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5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