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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高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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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章程》规

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

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
                                                                    法律意见书




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工业一环路 12 号之

一 2 号楼 102 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股份 352,87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6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8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 名,

合计代表股份 352,95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877%。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

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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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黎晓慧




                                             经办律师:

                                                           徐亦林




                                                  二零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