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15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拟首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
公司)任职的核心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骨干人员,均为公司在职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监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业
部层面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
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指标反映
企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
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置了本激励计划的
业绩目标。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一方面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另一方面考
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此外,公司设
置了事业部层面的业绩考核,各激励对象事业部层面的归属比例将根据其事业部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
除公司层面及事业部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
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海海 辛国胜 李小菲
202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