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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海: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3-08-04  

                                                      证券代码:301378           证券简称:通达海         公告编号:2023-037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1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95.00 元,并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
本由 34,500,000 股变更为 46,000,000 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股东作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
向、减持价格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郑建国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
行人所有。
    5.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1-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减持
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
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
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
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南京置益”)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
发行人所有。
    4.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比
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
限售规定。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2-
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
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东惠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
行人所有。
    5.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比例
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
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
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
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0 元(含税),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总股本由 46,000,000 股变更为
                                    -3-
69,000,000 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发行价
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即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按公司总股本
折 算 每 股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1+ 按 公 司 总 股 本 折 算 每 股 转 增 股 数 )=(95.00-
1.00)/(1+0.5) =62.67 元/股。
    四、相关股东延长限售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 2023 年 7
月 7 日至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除权
除息后的发行价格 62.67 元/股, 触发股份锁定延期条件。依据相关安排及承诺,
上述承诺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占公司现
               持股数量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股东名称                有的总股
               (万股)                  (非交易日顺延)       (非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郑建国      21,501,561   31.16%         2026 年 3 月 19 日      2026 年 9 月 19 日
 南京置益      5,906,251       8.56%      2026 年 3 月 19 日      2026 年 9 月 19 日
  徐东惠       5,864,063       8.50%      2024 年 3 月 19 日      2024 年 9 月 19 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
异议。
    六、备查文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