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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山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天
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规定,我们作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制度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
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
违背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巩启春                      娄超




                                                      202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