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6-30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浦 栋 律 师 事 务 所
PU DONG LAW OFFICE
中国上海
SHANGHAICHINA
上 海 市 浦 东 东 方 路 710 号 6/F Tomson Financial Building
汤臣国际金融大厦六楼 710 Dong Fang Road
Shanghai 200122 P. R. China
邮 编: 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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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86-21-5820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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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86-21-58203032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委托,指派唐勇强律师、吴丹惠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东方投行作为主承销商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赛维时代”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
格、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1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发行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经
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
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或分解使用。
五、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并承诺其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材料、证明、说明、承诺或确认函,
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六、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
目 录
释 义 ...................................................................................................................................... 4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二、关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 5
三、关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 14
四、关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 16
五、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 17
六、结论意见 ...................................................................................................................... 17
3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赛维时代、公司或发
指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本次发行 指
业板上市
东方投行、保荐人、 发行人本次发行之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
指
主承销商: 保荐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
本所律师或
指 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之法律顾问—唐勇强律师和
经办律师:
吴丹惠律师
富诚海富通赛维时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指
产管理计划
服贸基金 指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东证创新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配售方案》 指
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除特别说明外,为人民币元
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经查,发行人与东方投行分别签署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赛维时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主承
销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东方投行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投行持有《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经查,2022 年 6 月 17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3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第 34 次会议,审议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经查,2023 年 4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8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经查阅《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
案》(以下简称“《配售方案》”),本次发行共有 3 家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该等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富诚海富通赛维时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1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
2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3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
(一)富诚海富通赛维时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经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设立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
备案日期:2023 年 5 月 23 日
备案编码:SXT712
募集资金规模:5,425.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5,425.00 万元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如下:
是否为发行 对应资产管理 认购资产管理计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人董监高 计划参与比例 划金额(万元)
1 陈文平 董事长兼总经理 是 53.46% 2900.00
2 王绪成 董事兼副总经理 是 4.06% 220.00
3 陈晓兰 董事 是 2.40% 130.00
4 艾帆 董事会秘书 是 3.69% 200.00
5 林文佳 财务负责人 是 8.85% 480.00
6 帅勇 副总经理 是 2.40% 130.00
亚马逊销售中心总
7 李美琴 否 5.35% 290.00
监
电商运营技术中心
8 欧越 否 2.67% 145.00
副总监
自营网站销售中心
9 陈燕云 否 1.84% 100.00
总监
综合平台销售中心
10 孙华军 否 1.84% 100.00
总监
11 段亮 研发总监 否 2.40% 130.00
亚马逊销售中心经
12 吴建勋 否 1.84% 100.00
理
亚马逊销售中心总
13 雷贤容 否 1.84% 100.00
监
14 费佩 亚马逊销售中心经 否 1.84% 100.00
6
理
自营网站销售中心
15 冯笑 否 1.84% 100.00
总监
16 林涛 物流总监 否 1.84% 100.00
亚马逊销售中心总
17 方佳乐 否 1.84% 100.00
监
合计 100.00% 5425.00
注 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 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查,该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均与
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富诚海富通赛维时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
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
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人员的姓名、担任职
务、参与比例等事项。”
经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经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
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因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
4.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
源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
7
5. 限售期限
经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关于参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
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
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91110000MA018PW11B
信用代码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B 座 410
执行事务合伙人 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0,8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1、未
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
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经营范围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32 年 11 月 9 日
8
登记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服贸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CE724,
备案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4462。
据上,服贸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
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服贸基
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服贸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占比 性质
(万元)
1 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00.00 0.01% 普通合伙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000.00 19.98% 有限合伙人
江苏疌泉服务贸易产业投资基金
3 200,000.00 19.98%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4 82,500.00 8.24% 有限合伙人
企业(有限合伙)
5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60,000.00 6.00% 有限合伙人
苏州合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6 90,000.00 8.99% 有限合伙人
合伙)
7 深圳市招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7,500.00 11.74% 有限合伙人
广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期基金合
8 27,500.00 2.75% 有限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
9 40,000.00 4.00%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10 宁波海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000.00 4.00% 有限合伙人
张家港市招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1 20,300.00 2.03%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12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19,700.00 1.97% 有限合伙人
13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 1.50% 有限合伙人
9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占比 性质
(万元)
苏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企业(有限
14 10,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合伙)
15 潍坊恒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6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8,500.00 0.85% 有限合伙人
深圳通商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7 700.00 0.07% 有限合伙人
合伙)
18 杭州和达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19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20 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21 青岛青发汇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9,000.00 0.9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00,800.00 100.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服贸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经查,服贸基金是由国务院批准,中国财政部、商务部、招商局集团共同发起设立
的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服贸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3. 战略配售资格
(1)服贸基金是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10
经查,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出具的《关于做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筹备设立有
关工作的函》,服贸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商务部、招商局集团共同发起,
中央财政引导社会资金出资设立的国内第一只专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级政府投资
基金,总规模为 300 亿元。服贸基金按照“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母基金直投项目”方式
运作,旨在拓宽融资渠道,扶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壮大。因此,服贸基金为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发行人所处的跨境电商行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的外贸新业态新模
式,服贸基金作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属于投资国家支持的重点行
业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同时,服贸基金或其下属企业/项目型子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
上市公司中芯国际(股票代码:688981)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百济神州(股票代码:
688235)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服贸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内部决策流程
经查,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说明,服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审议并
批准对赛维时代投资立项,并于 2023 年 5 月审议并通过对赛维时代投资,投资发行后
不超过 1%股份。
据上,服贸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
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4. 关联关系
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关于参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经查,本次发行前,服贸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关于参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服
贸基金提供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财务报表,服贸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11
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 限售期限
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关于参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服贸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服贸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服贸基金作为专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属于《实
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三)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05762856-0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注册资本 72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创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自 2012 年 1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长:张建辉
主要人员 董事兼总经理:金兆强
董事:蒋鹤磊
12
董事:金文忠
董事:杨洁琼
监事:杜卫华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东证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创业板设置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
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
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东证创新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东
证创新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 关联关系
经查,东证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母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东证创新持有发行人 246.5640 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0.6849%。除此以外,东证创新与发行人无其他关联关系。
5.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证创新出具的《关于参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东证创新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 限售期限
经查,根据东证创新出具的《关于参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东证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
13
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东证创新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东证创新系发行人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属于《实施细
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
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经查,根据《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数量、战略配售对象、战略配售参与
规模等情况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 4,01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 10.02%。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010.00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比例未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20%,符合《实施细则》
的规定。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
则进行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需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1.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富诚海富通赛维时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
14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3.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
下属企业: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服贸基金和东证创新(如有),符
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数量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401.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5,425.00 万元;
2.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
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2%-5%。具体比例根据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0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因东证创新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
和金额将在 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若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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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 服贸基金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0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且认购
金额不超过 10,000.00 万元。战略配售回拨后,服贸基金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即 400.10 万股。
本次发行数量为 4,010.00 万股,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共 3 名,初始战略配
售发行数量为 80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未超过 20%的上限,符合《实
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
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东证创新预计认购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 5.00%的
股票,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不超过本次
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
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经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服贸基金作为专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属于《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东证创新系发行人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属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实施细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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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具备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五、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服贸基金、东证创新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及管
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
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
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
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
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
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
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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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3.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律师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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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唐 勇 强
负责人:唐 勇 强
吴 丹 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