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2023-06-3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时代”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
过,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3〕998 号文予以注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投行”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关于
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
〔2021〕2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司
1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2 年 6 月 17 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34 次审议会议结
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第 34 次会议,审议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3 年 4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8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
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2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对象如下: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富诚海富通赛维时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
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上海东
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
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服贸
基金”)。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服贸基金和东证创新(如
有),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 4,010.00 万股,占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 10.02%。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010.00 万股。本次发行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具体比例和
金额将在 2023 年【】月【】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3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具体如下:
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401.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5,425.00 万元;
2、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
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预计为本次发
行数量的 2%-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
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
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
即 200.50 万股。因东证创新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
调整。若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服贸基金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00.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0.00 万元。战略配售回拨后,服贸基金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即 400.10 万股。
本次发行数量为 4,010.00 万股,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共 3 名,初始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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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接受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确定的发行价格。2023 年【】月【】日(T-4 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
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
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2023 年【】月【】日(T-1 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
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富诚海富通赛维时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设立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
备案日期:2023 年 5 月 23 日
备案编码:SXT712
募集资金规模:5,425.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5,425.00 万元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是否为发行 对应资产管理 认购资产管理计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人董监高 计划参与比例 划金额(万元)
1 陈文平 董事长兼总经理 是 53.46% 2,900.00
2 王绪成 董事兼副总经理 是 4.06% 220.00
5
3 陈晓兰 董事 是 2.40% 130.00
4 艾帆 董事会秘书 是 3.69% 200.00
5 林文佳 财务负责人 是 8.85% 480.00
6 帅勇 副总经理 是 2.40% 130.00
7 李美琴 亚马逊销售中心总监 否 5.35% 290.00
电商运营技术中心副
8 欧越 否 2.67% 145.00
总监
自营网站销售中心总
9 陈燕云 否 1.84% 100.00
监
综合平台销售中心总
10 孙华军 否 1.84% 100.00
监
11 段亮 研发总监 否 2.40% 130.00
12 吴建勋 亚马逊销售中心经理 否 1.84% 100.00
13 雷贤容 亚马逊销售中心总监 否 1.84% 100.00
14 费佩 亚马逊销售中心经理 否 1.84% 100.00
自营网站销售中心总
15 冯笑 否 1.84% 100.00
监
16 林涛 物流总监 否 1.84% 100.00
17 方佳乐 亚马逊销售中心总监 否 1.84% 100.00
合计 100.00% 5,425.00
注 1: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前述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
过 4,010,000 股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
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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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因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
(3)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的自有资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
符合该资管计划的投资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限售期限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18PW11B
执行事务合伙人 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平)
成立时间 2017 年 11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1 月 10 日至 2032 年 11 月 9 日
认缴出资额 1,000,800.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B 座 410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经营范围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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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之日,服贸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
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
为SCE724,备案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局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4462。
经核查,服贸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
当终止的情形。服贸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之日,服贸基金的合伙人构成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占比 性质
(万元)
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1 100.00 0.01% 普通合伙人
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000.00 19.98% 有限合伙人
江苏疌泉服务贸易产业投资基
3 200,000.00 19.98% 有限合伙人
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基金
4 82,500.00 8.24%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
5 60,000.00 6.00% 有限合伙人
司
苏州合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6 90,000.00 8.99%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7 深圳市招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7,500.00 11.74% 有限合伙人
广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期基
8 27,500.00 2.75% 有限合伙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
9 40,000.00 4.00% 有限合伙人
金有限公司
宁波海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10 40,000.00 4.00% 有限合伙人
司
张家港市招港股权投资合伙企
11 20,300.00 2.03%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8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占比 性质
(万元)
12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19,700.00 1.97% 有限合伙人
13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 1.50% 有限合伙人
苏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企业(有
14 10,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15 潍坊恒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16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8,500.00 0.85% 有限合伙人
深圳通商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
17 700.00 0.07%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杭州和达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
18 20,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司
19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2.00% 有限合伙人
20 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1.00% 有限合伙人
青岛青发汇金投资发展有限公
21 9,000.00 0.90% 有限合伙人
司
合计 1,000,800.00 100.00% -
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之日,服贸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服贸基金是由国务院批准,中国财政部、商务部、招商局集团共同发起设立
的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服贸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3)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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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服贸基金是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出具的《关于做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筹备设立有
关工作的函》,服贸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商务部、招商局集团共同
发起,中央财政引导社会资金出资设立的国内第一只专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
级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为300亿元。服贸基金按照“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母基金
直投项目”方式运作,旨在拓宽融资渠道,扶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壮大。因此,
服贸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发行人所处的跨境电商行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
大力支持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服贸基金作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属于投资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同时,服贸基金或其下属企业/项目型子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认购了上市公司中芯国际(股票代码:688981)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百济神
州(股票代码:688235)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因此,服贸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
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
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②服贸基金内部决策流程
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说明,服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于2022年10月审议并批
准对赛维时代投资立项,并于2023年5月审议并通过对赛维时代投资,投资发行
后不超过1%股份。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次发行前,服贸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服贸基金提供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财务报表,服贸基金的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限售期限
10
服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服贸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91310000057628560W
投资有限公司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
类型 然人投资或控股的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7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19 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8 层
营业期限自 2012-11-19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创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长:张建辉
董事兼总经理:金兆强
董事:蒋鹤磊
主要人员
董事:金文忠
董事:杨洁琼
监事:杜卫华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创业板设置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
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
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
1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证创新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因此,东证创新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东证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母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东证创新持有发行人 246.5640 万股
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0.6849%。除此以外,东证创新与发行人
无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限售期限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
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
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东证创新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已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合规性意见
富诚海富通赛维时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号:SXT712),为《实施细则》第三十八
12
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特别
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服贸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东证创新系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东方证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
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资格。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
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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