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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维时代: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8-30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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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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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
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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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
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
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
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参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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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
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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