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8-3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人”)作为赛维时
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时代”或“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赛维时代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8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10.00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0.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2,004.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 9,694.7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72,309.78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I10566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
东方投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时尚产业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建设项目 16,459.29 16,459.29
2 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 9,015.69 9,015.69
3 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 8,770.67 8,770.67
4 补充流动资金 28,000.00 28,000.00
合计 62,245.65 62,245.65
三、自筹资金先期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 至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 以自 筹资 金支付 的发行 费用 为 人民币
16,229,250.00 元(含增值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16,229,250.00 元,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元
以自筹资金先期支付金
序号 费用类别 本次拟置换金额
额(含税)
1 保荐及承销费 5,250,000.00 5,250,000.00
2 审计和验资费 8,699,700.00 8,699,700.00
3 律师费 1,590,000.00 1,590,000.00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89,550.00 689,550.00
合计 16,229,250.00 16,229,250.00
上述以自筹资金先期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3]第 ZI10592 号)予以鉴证确认。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披露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如本次实际募
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公司以自筹方式解决;
如项目已经以公司自筹资金作了先期投资或将进行先期投资,公司将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并用于后续剩余投入。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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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 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6,229,250.00 元(含税)。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未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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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未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6,229,250.00 元(含
税)。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了专
项审核,并出具了《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3]第 ZI10592 号),认为赛维时代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置换先期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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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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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 洋 赖学国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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