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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帆生物: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7-27  

                                                     证券代码:301393         证券简称:昊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6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注册地址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6 号)同意注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帆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2,7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7.68 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40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
数由 8,100 万股变更为 10,800 万股,注册资本由 8,100 万元变更为 10,800 万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工商登记企业
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近期搬迁主要办公地址,注册地址拟由“苏州高新区鸿
禧路 32 号 F-12 标准厂房”变更为“苏州高新区长亭路 1 号”,具体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情况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将《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名称变更为《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经深圳证券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同意,于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同意,于
【】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023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并于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鸿禧路 32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长亭路 1 号。
F-12 标准厂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00 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0 万股,均
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东,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股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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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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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担保。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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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 东大 会的 通知包 括以 下 内 第五十六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序。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一 日 下 午
式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更。                                             变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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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三)本章程的修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股东权利。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删除)第八十条     公 司应 在保 证股 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6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围;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 整。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人士缺少或者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达董事会时生效。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有关规定执行。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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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事项;
书,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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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会的运作。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相关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人员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务等事宜。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 高级管理 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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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担;                                        承担。
(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发表
意见;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 10 年。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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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施行。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条款、页码的编排顺
 序、引用前文条款编号等作相应的调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具
 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登记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内容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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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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