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修订)订2023-08-25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相
对应的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长、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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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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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照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标准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
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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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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