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8-25
我们作为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7,7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
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为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供充
足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更大地发挥超募资金的作用,促进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
资金的存放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及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内控程序相对健全,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
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
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彩章、张艺、庄树鹏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