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修订)2023-08-25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设 3 名监事,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股东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1 名。股东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六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监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如下:
(一)公司首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
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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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四)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第七条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中的职工
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监事决议通过之日起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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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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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
人员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提前 3 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可以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可以是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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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未指定特定系统,以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
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
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
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
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授权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
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
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各议案的表决态度等内容,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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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
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它监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
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影。
第五章 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任
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
个议案逐项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
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监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
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
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
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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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监事或其委托的其它监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
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
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
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不同意见。保留个人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
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
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提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事会召集人指定的
人员发言,说明本提案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对重要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
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核实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九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
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
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记录时,
由联系人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
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委托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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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及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作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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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必要时
可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由监事会监督公司
董事会、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
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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