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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信新材: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8月修订)2023-08-25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界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

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1
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

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监事会

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

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

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

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明确说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董事会秘书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

容、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

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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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股东可

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

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 、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

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

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

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

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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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 以上;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

的,股东大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

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

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并及时公告。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

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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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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