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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溯联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8-26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
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
续,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落实,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以下简称“募集文
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
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 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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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
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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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
均需由使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送公司财务部门审
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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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募集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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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
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 12 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
确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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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
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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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或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
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第
(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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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如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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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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