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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溯联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08-26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
险控制,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内审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以下简称“《内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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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
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
部审计工作经验,经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
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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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六)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
       (九)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进行年
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十)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召开或列席参加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
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
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提请有关领导或部门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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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追缴被审计机构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
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
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
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
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
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部在实施项
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机构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立项阶段:由审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有关部门、控
股公司提出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确定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
作方案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机构或个人送达
审计通知书。被审计机构或个人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施工
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
检查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有关的各类资料,盘点资产等方法,对审计中存
在疑问的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过程中,按规定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报告阶段:在审计终结后 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
审计机构或个人意见。被审计机构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将其
书面意见递交审计部,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机构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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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
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
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
被审计机构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有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
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有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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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
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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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
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有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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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有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
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有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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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
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
查阅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
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
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审计法》《内审规定》
《内审准则》《内控规范》《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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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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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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