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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溯联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3-08-26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加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
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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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离
任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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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已满 1 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 1 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
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制度规定予以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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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不得从事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监事、高管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
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书面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并通过多
种方式在敏感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提醒。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 28 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即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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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 1 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1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
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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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减持股份,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
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二)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
     (三)本次公告前 6 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 1 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 6 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 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 应明确说明在发生
除 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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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
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
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发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
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份禁止转让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存在下列情形的,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存在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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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
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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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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