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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溯联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08-26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利得到充分行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以及《重庆溯联
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
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
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 2 名及 2 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当选举或变更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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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 事
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 监
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
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
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 后,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
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和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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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表决权总数等
于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三)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或称选票数)。

    2、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累积表决票数自由分配,用
于选举各候选人。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
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
数。
    3、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
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
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4、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5、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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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
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
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选举人数
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再次选举,排名在其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
投票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任何条款,如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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