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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溯联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26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提名的重大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
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为 2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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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三)签署委员会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决策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以诚信的方式及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处理委员会事务;
     (三)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独立作出判断;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的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一般
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在定期会议召开前 10 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
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10 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2 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自行决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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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会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保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提前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
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半数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
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
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意见形成的方式为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
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未
出席委员的意见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形成的会议意见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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