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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源卓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3-08-16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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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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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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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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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
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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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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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公司
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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