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长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3-08-02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长光电”、“发行人”或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 号)(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
〔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
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
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
协发〔2023〕1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股票发
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
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方式、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
及缴款、弃购股份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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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
资者在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
照相关要求在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
注册及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
(主承销商)”或“华泰联合证券”或“主承销商”)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
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
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华泰联合证券
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
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
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
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
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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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
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9:30-
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
价日(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
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
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
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
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
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
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
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
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00 万
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0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970.00 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970.0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
发行数量的 50.42%。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
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
购,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
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招股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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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7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
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
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
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参与本次波长光电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 通 过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
材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
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
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南京波长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
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
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在初步询价开始
前一工作日(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
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
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
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
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
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
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
查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
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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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
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
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7 月 31 日)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
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
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8 月 1 日,T-9 日)
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
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
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
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
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
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
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
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
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
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
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
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
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
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
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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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如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
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
上申购前发布《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
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
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
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
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
格核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
相关核查材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网下投资
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9、市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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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3 年 8 月 4 日(T-6 日)为基
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
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当在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
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
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
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和
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
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
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
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
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8 月 1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
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
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
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
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1、本次发行回拨机制: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
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
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2、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南京波长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
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
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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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
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
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3、中止发行情况: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
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
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
行情况”。
14、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
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
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
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
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
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按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
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
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5、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
司《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
8
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
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
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
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6、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
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
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
为“仪器仪表制造业(C40)”,细分行业为“光学仪器制造(C4040)”。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
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
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
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
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
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893.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
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证监许可〔2023〕1252 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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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仪器仪
表制造业(C40)”,细分行业为“光学仪器制造(C4040)”。本次发行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波长光电”,股票代码
为“301421”,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893.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全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11,571.80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44.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923.85 万股,占扣除初
始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24.50 万股,占扣
除初始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
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
况确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和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
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
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
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负责组织
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的 9:30-15:00。在
上述时间内,投资者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拟申
10
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
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
关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8 月 7 日(T-
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
《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
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
者标准及条件”。
只有符合华泰联合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
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
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
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
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
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5、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
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关
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8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南京波长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
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
发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 100.00 万股,申报数量超过 100.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0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970.0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970.00 万股,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50.42%。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
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
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
的申购无效。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发行
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和有效报价投
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
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
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
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市场沟通情况
等,本次发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2、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
现,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
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12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
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
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8 月 2 日(T-8 日)登载于
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893.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证监许可〔2023〕1252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
13
为“波长光电”,股票代码为“301421”,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
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
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
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
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
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
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
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
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
者标准及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
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
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2,893.00 万股。
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893.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全
14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为 11,571.80 万股。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
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44.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
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
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923.85 万股,占扣除初
始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24.50 万股,占扣
除初始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
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
况确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和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
格核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
相关核查材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网下投资
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15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 期 发行安排
披露《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和《招股
T-8 日
意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23 年 8 月 2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周三)
网下路演
T-7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3 年 8 月 3 日
网下路演
(周四)
T-6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3 年 8 月 4 日
网下路演
(周五)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中午 12:00 前)
2023 年 8 月 7 日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周一) 网下路演
T-4 日
初步询价日(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23 年 8 月 8 日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截止日
(周二)
T-3 日
2023 年 8 月 9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周三)
确定发行价格
T-2 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2023 年 8 月 10 日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如有)
(周四)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3 年 8 月 11 日
网上路演
(周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3 年 8 月 14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一)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23 年 8 月 15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周二)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获配缴款日(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 16:00)
2023 年 8 月 16 日
网上中签缴款日(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
(周三)
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2023 年 8 月 17 日
和包销金额
(周四)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
2023 年 8 月 18 日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周五)
16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
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
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
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
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
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8 月 2 日(T-8 日)至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期间,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网下
投资者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
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2023 年 8 月 2 日(T-8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2023 年 8 月 3 日(T-7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2023 年 8 月 4 日(T-6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
演,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8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
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44.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
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
17
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公布的《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跟投
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
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②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8 月 10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
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
购数量进行调整。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承
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
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四)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1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
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3 年 8 月 2 日(T-8 日)公布的《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
推介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前(含当日),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
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
况将在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
露。
(五)限售期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华泰创新,其
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如发生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
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进行披露。
如华泰创新未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
19
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
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
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
完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称“CA 证书”)方可参与本
次发行。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
常使用。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3 年 8 月 4 日(T-6 日)为基准日,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
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当在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
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
(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
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20
①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条件;
③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
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④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
成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期货资产管理
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
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21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
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⑧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证
券投资产品;
⑨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
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
述第⑨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
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
告》与其提供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参与初步询价
时,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中填写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7 月 31 日)资
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
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8 月 1 日,T-9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
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
中午 12:00 前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承诺函、
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
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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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
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
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如
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
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10、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
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
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
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
告》中予以披露。
(二)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的提交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12:00 前登录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 点 击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链 接 地 址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建议使用 Chrome 或 IE10 以
上浏览器)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投资者进入上述网页界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操作进
入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后,提交核查资料。建议参考“登录/注册”按钮右边的
“帮助”链接查看 IPO 项目用户操作指引。
如有问题请致电 021-38966941,021-38966942 咨询。
(1)需要提交的资料: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基金估值
表等)。此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以及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私募基金出资
方信息表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材料。
23
(2)系统递交方式
登 录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
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注册登录及信息报备。
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后方能录入相
关信息。若投资者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找回密码”按钮录入相关资料找回密
码。
第二步:投资者登录后,选择“创业板 IPO”-“波长光电”,点击“申请”
按钮。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到达“承诺函”页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若无异议,则点击
“我同意”进入下一步。投资者需要确认其自身或其管理的产品是否有属于私
募基金的范畴,若有则需在此页面“是否需要私募基金出资方填报”处勾选。
2)到达“填写关联关系”页面。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3)到达“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页面。投资者应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
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的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文件。投资者以自营投资账户申购的,投资者应出具配售对
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
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投资者以管理的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
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申购的,
应为其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分别提供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
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产品总资产证明文件。投资者
应确保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资金规模或总资产规模与所提
供的证明材料一致。请投资者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相应信息,有
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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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关于“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以下填写说明:
(一)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
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
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配售对象账户的
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 2 位,金额添加千位
分隔符。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
日前第五个交易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示例
8,125,254,000.00。
(二)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
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②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配售对象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 2 位,金额添加
千位分隔符。示例 8,125,254,000.00。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
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
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
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③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配售对象账户的
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 2 位,金额添加千位
分隔符。示例 8,125,254,000.00。
4)到达“填写私募基金出资方”页面。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投资基
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本款所称私募投资基金,
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
25
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
司或者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
述备案核查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
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
资产管理产品等。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材料的,其
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视为无效。
5)到达“上传附件”页面。请先点击相关“下载”按钮,下载系统生成后
的《承诺函》、《投资者关联关系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私募
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如有),打印、盖章、填写落款日期,扫描后与《配售
对象资产证明材料》、《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如有)上传至系统,如还有其
它相关资料,可在“其它附件”中上传。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资
料提交后,请关注申请状态,直至申请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表示完成备案。
若发现是“退回”状态,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在规定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资料。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
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特别注意: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并
通过系统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承诺
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
26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
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
息表》。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
(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
资产规模报告》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
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
的资产规模。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含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以招股意向书刊登日
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7 月 31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配售对象为
自营投资账户的,以公司出具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7 月 31 日)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
模报告》中的资产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未按要求在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
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
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如核查递交系统出现故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沟通,并采用应急通
道提交核查材料。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
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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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
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
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禁
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
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
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
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
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
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安排
1 、 保 荐人 (主 承销商 )和 发行 人将 于《招 股意 向书 》刊 登后的 当 日
2023 年 8 月 2 日(T-8 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提供给网下投资者参考。
在询价开始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
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
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
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
备查。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
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
价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
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28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参与询价的网下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
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
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
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
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4、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
时间内,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
象才能参与初步询价。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
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的相关要
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
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
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
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
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
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 3 个,最高报价不得高于
最低报价的 120%。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
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
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
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
资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00 万
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0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
29
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0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
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970.00 万股。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
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在初步询价开始
前一交易日(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
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
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
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
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
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
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
查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
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
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
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
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7 月 31 日)。配售对象
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8 月 1 日,
T-9 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
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
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
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
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
30
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6、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8 月 7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
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970.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
购数量不符合 10.0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限制名单和异
常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
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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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
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
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
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
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
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要求
的投资者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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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价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
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
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申
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
的报价,剔除部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
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不
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
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
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
家数不少于 10 家。
(三)有效报价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报价未被剔除,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
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
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
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
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可参与本次网下
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刊登的
《发行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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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的《发行
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拟
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
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2、若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
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若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
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
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4、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
信息将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的 9:30-15:00。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
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
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
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34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
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
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
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网上
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T-1 日)
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
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
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
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
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
(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
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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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T-2 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
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如
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网上
发行数量不变。上述回拨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未超
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不超
过 10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70%。
以上所指公开发行数量按照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
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T+1 日)在《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
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机制后,对网下投资者采取同类
投资者比例配售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具体配售原则如下: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
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投资者分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
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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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资金(以下简称“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所有不属于 A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B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B。
3、配售原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
比例关系 RA≥RB 进行配售。
调整原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
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
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
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确保向 A 类投
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
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
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
生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
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
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
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
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
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5、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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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
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
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8:30-16:00 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
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
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
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
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
账户一致。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
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421”,未注明或备
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8 月 18 日(T+4 日)刊登的《南京波长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
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
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
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
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
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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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
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
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
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8 月 1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
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
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
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
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
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将于 2023 年 8 月 8 日(T-4 日)前(含
当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
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T-
2 日)前(含当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T+4 日)
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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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
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
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 1%的最高报
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
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不满足发行人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
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
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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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缴付
资金加算利息返还投资者。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
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
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堂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
联系人:胡玉清
电话:025-52657118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一号楼 4 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38966941、021-38966942
联系邮箱:htlhecm@htsc.com
发行人: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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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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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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