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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古智能: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6-19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管理相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的建立健全

    为切实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公
司制定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的权利。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管理等做出了详尽的
规定,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障所有股东都能以快捷、
经济的方式获取公司信息。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与未来规划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建立的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网站、股东大会、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寄送
资料、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现场参观或座谈
交流、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等。

    公司未来将通过多种沟通联系方式加强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二、报告期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次发行前的《公司章程》,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第四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首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
分配。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以现金分红为首选分红方式。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在次年的 6 月 30 日前实施完毕,分配的现金
利润不低于下属结果中的较小者:

    (一)当年税后利润的 10%;

    (二)累计税后利润的 5%。

    若前款应分配利润的较小者大于公司当年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
润的,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数额为准,数额为
负时不分配。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制定的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
划》,公司未来五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依据《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
在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满足以
下要求:(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
积极采纳和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合理建议和监
督。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配。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的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
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
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6、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股票股利的具
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及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作出了更为完善
和具体的规定。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

    根据《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
投票制度。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股东大会应当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
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安排

    根据《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根据《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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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