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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古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8-02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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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与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
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遴选可担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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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人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
是董事长)、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的股东代表、推荐或更换
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
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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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在选举新的董事人员前一至两个月,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
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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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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