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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古智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8-02  

                                                    证券代码:301456             证券简称:盘古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3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盘古智能”)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8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15 万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 030022 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111,434,205
股增加至 148,584,205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1,434,205.00 元增加至
148,584,205.00 元。


    二、变更公司登记类型的情况


    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等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青岛盘古智能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对《公司章程》部
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148,584,205 元。


     第六条 公司于【】年【】月          第六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2023
 【】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人民币普通股 3,715 万股,于 2023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年 7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板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新增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8,584,20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148,584,205 股,无其他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务: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担赔偿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务承担连带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的 10%。

                                          (三)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

                                          前款第(三)项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
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   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删除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由[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

数]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人数]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事项;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度;
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案;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项;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审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审
议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   议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    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提交董事会决定:                    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5%以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上的关联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5%以上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的关联交易;

总额高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总额高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款。                                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
                 新增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财务会计报告。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的年度报告
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    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
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    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
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    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
及的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报告。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
体政策如下:                        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
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   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
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
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根据本章程规   三十以上的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
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
会表决通过。                       决通过。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
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
序: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   序: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   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
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   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
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抗力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有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   响,或有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
定的情况下,方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定的情况下,方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                   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
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意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众投资者意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   百分之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   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
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可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可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
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有新增或删减条
款,因此其他条款所对应的条款数以及其他条款中所引用的条款数均做出同步调
整。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行政审批机关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类型、备案《公司章程》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行政审批机关登记核
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1、《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 日